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56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玉仁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3年度偵字第162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玉仁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80年10月14日執行完畢,仍不思悔改,竟基於概括之犯意,自83年4月起至同年9月21日止,連續在臺北縣○○鎮0000000市○○區○○○里0000000號,先後多次施用毒品,迄同年9月21日15時30分許,在上址經警查獲。因認被告涉有連續犯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之施用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繫屬本院之後,被告已於107年4月17日死亡,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姜麗君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方信琇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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