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認可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福建省屏南縣人民法院(二00六)屏民初字第七○號民事確定判決,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效,應予認可。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台灣地區人民,經他人介紹認識大陸地區人民即相對人甲○○(西元0000年0月0日生),並於西元2004年10月26日登記結婚,嗣相對人向大陸地區福建省屏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離婚,經該法院判決准兩造離婚,並已確定,為此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大陸地區福建省屏南縣人民法院(2006)屏民初字第70號民事判決書、福建省屏南縣人民法院證明書、福建省屏南縣公證處(2007)屏證字第360號公證書、福建省屏南縣公證處(2007)屏證字第387號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96)核字第074601號證明、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97)核字第002535號證明影本各1份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認可之大陸地區判決,業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有該基金會(96)核字第074601號證明、(97)核字第002535號證明各1份可證。審酌上開判決書內容,係以聲請人及相對人經人介紹認識,因草率結婚,婚前感情基礎差,婚後因雙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未能建立夫妻感情,亦未生育子女,且相對人於婚後不久即返回大陸,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聲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決,准予判決離婚等語,此與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相當,經核其判決內容與台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並無相違,是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秀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