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67號原告A01(真實姓名、住所詳對照表)法定代理人A01之父(真實姓名、住所詳對照表)
A01之母(真實姓名、住所詳對照表)上列原告與被告B01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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