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再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154號聲請人連傳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333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3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707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連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連傳不服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333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10年3月29日具狀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且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原確定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連育群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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