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72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7條:「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而民法第1089條第1項前段:「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如原告法定代理人為其父母,應重新提出原告共同之法定代理人簽名或用印之起訴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