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九二號
原告 晶彩 整合行銷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耿暉 被告力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惠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力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及被韐甲○○住所地係彰化縣,而本件侵權行為地亦在彰化縣,在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