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一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何建設 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楊國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