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116號聲請人 莊秀滿 代理人 洪秀峯 律師相對人 黃語義 關係人 黃明郎
黃素宜 黃素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黃語義(男,民國六十五年八月三十一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莊秀滿(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黃語義之監護人。
指定黃明郎(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莊秀滿之子即相對人黃語義因長期智能障礙,並有妄想症狀,長期住在屏安醫院,目前邏輯思緒混亂,口語表達、理解能力嚴重缺損,對外反應遲鈍,對外界刺激無語言反應,無經濟、社會參與活動能力,日常生活無法自理,已達末期失智程度,回復可能性不高,已至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法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聲請人為監護人,黃明郎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如認未達監護宣告程度,則聲請為輔助宣告,並提出戶籍謄本、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屏安醫院臨床心理照會及報告單、親屬系統表、親屬會議紀錄等為證。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母,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憑,是聲請人為有權提起本件聲請之人。又本院於106年
7月27日會同鑑定人即屏安醫療社團法人屏安醫院醫師黃文翔就相對人之現況為鑑定時,法官在鑑定人前訊問相對人(勘驗相對人),相對人對法官之詢問回答及反應如下:「(法官點呼相對人姓名)是;(法官問:你的出生年月日?)66年2月3日;(法官問:你有幾個兄弟姊妹?)2個,3個,4個;(法官問:幾個男生?幾個女生?)我是獨子,有5個;(法官問:坐在你右手邊的是誰?)阿公、叔叔、爸爸;(法官指向律師,問:這個是誰?)姑姑,我小時候沒看過;(法官問:7+7=?)81;(法官問:100元去買了一瓶飲料25元,要找多少?)75。(法官問:75元買了一個麵包15元,要找多少?)剩15元,剩下的他們拿去;(法官提示新臺幣500元紙鈔,問:這是多少?)500元;(法官提示100元紙鈔,問:這是多少?)100;(法官提示新臺幣1,000元紙鈔,問:這是多少?)1,000元;(法官問:那這三張全部是多少?)1,600;(法官提示健保卡,問:這是什麼?)健保卡。(法官問:做什麼用的?)看病。(法官提示提款卡,問:這是什麼?)提款卡;(法官問:這個要怎麼領錢?)12345,美國的阿姨帶我去拿藥。我吃到不知道人,看到迄桃阿【臺語】,要打我,我就快回去,早上去威脅我,去高雄拿藥,愈吃愈糟糕;(法官問:你有郵局或銀行的帳戶存錢嗎?)有;(法官問:去郵局或銀行領錢要帶什麼?)健保卡、身分證、行照、駕照;(法官問:今天是幾月幾日?)應該是星期三,是騙人的【後喃喃自語】,多少就是多少。(法官問:你知道今天是星期幾嗎?)星期五、星期六,應該星期五比較好。」,有同日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佐。另參酌鑑定人就相對人之鑑定結果認:
個案自幼年被發現有發展遲緩之現象,於十餘年前被發現有明顯精神疾病症狀,隨後經過高雄市凱旋醫院高雄市高雄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屏東縣長治鄉屏安精神科專科醫院住院治療,目前仍於屏安精神專科院住院中,理學檢查無重大異常。四肢行動能力正常,但是行動遲緩,會自言自語、答非所問,會談中出現不自覺之哭泣,個案因智能不足程度嚴重,理解及語言表達能力明顯受損,對於較為複雜之詞彙無法理解,連個人基本資料(包含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年齡、住址、家中電話、父母姓名、過去工作公司地方、畢業學校校名‥‥‥)等問題也絕大多數無法回答。長短期記憶能力極差、注意力不集中、個位數與兩位數加減計算正確率不到三成、100持續減7的計算無法完成。現實判斷能力不佳。對於金錢與數字無概念(一個便當大約多少錢、一份報紙多少錢、一杯奶茶大約多少錢、由此地坐計程車到火車站約多少錢…等日常生活之金錢概念明顯缺乏﹚。其心理衡鑑結果, 魏氏 成人智力測驗結果總智商落於42分,屬於中度智能不足。由臨床經驗以及生活功能來判斷已經達到中度智能不足之程度。精神方面,個案意識清楚,可以簡短與人交談,但是答話內容簡短,說話音量很低,速度緩慢。講話時咬字不清,有時語意難以辨識,說話與思考內容鬆散,邏輯上難以前後連貫,思考與語言都難以聚焦,經常跳脫談話主題,因此與人溝通時有極為明顯之障礙。長短期記憶能力不佳、注意力不集中。現實判斷能力欠佳。會談之中會有自言自語、被迫害妄想(整層三樓病房的人都要害他)、誇大妄想(自己是竹聯幫分子)、目前有聽、視幻覺,也有思考中斷與不合宜之情緒(會突然哭泣很久)。認知功能嚴重受損,行為退化,現實判斷能力不佳,例如不知何為售後服務,不知何為分期付款,不知何為預購,何為預購訂金、頭期款、買賣契約…等,導致無法正確回應問話內容。對於時間、地方的定向能力不佳,對於人物之定向能力尚正常。日常生活方面,可以自己進食、沐浴、翻身大小便、移動身體、更衣…尚可以自理。可以自行購物,但是不會計算該找回之零錢、無法做簡單之兩位數字加減計算,可以辨識不同錢幣紙鈔之幣值,會做不同紙鈔兌換之計算、不會到金融機構辦理存款提款、不知如何保管與儲存自己之財物完全無處理財產之能力。無職業、社交及自我安排休閒活動之功能。無法自行搭乘或使用大眾交通工具、無法自行認路回家,個案各項功能退化嚴重,必須長期依賴家人、醫療或養護機構照顧,目前已經處於中度智能不足狀態,又有慢性思覺失調症所導致之被害妄想與幻覺,嚴重干擾其認知能力與現實判斷能力,導致個人認知功能嚴重失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嚴重受損,可以判定為無意思能力。無法獨力處理個人法律事務與從事個人財務管理,也無法主張或維護個人權益,應該已經達到監護宣告之標準等情,有屏安醫療社團法人屏安醫院106年7月27日屏安醫字第(106)0347號函暨檢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及心理衡鑑照會及報告單各1份在卷足憑,堪認相對人係因思覺失調症合併中度以上失智狀態,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至明。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相對人未婚無子女,聲請人莊秀滿為相對人之母,其表示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且相對人之父黃明郎及相對人之姊黃素芸、黃素宜亦表同意等情,此有親屬會議紀錄附卷可參,本院參酌上情及聲請人之意願,認由聲請人莊秀滿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最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莊秀滿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又關係人黃明郎為相對人之父,其同意擔任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上開親屬會議紀錄可佐,爰並指定其為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維護相對人之利益。
五、末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如其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但有事實足認無選任之必要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65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監護宣告事件並未有對於監護人之人選、如何照料受監護宣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財產使用等意見紛歧之情形,是本件尚無依職權為相對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併予敘明。
六、據上論結,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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