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申巧怡 代理人 楊啟志 律師保證人 陳河川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林裕民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呂淑嫺 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李毓芳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即債權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8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月為1期,分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2,500元,總清償金額為180,000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7.87%,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6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10
5司執消債更52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查本件債務人現受僱於屏東縣枋寮鄉隆山村之豔美美髮工作
室,擔任助理,每月薪資18,000元等情,經債務人陳稱明白,並有薪資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結果及員工在職證明書附卷可稽,堪認屬實,爰以18,000元為其每月可支配所得。
㈡債務人與其前配偶乙○○共育有3名子女曾○柔(91年9月
生)、曾○惠(00年0月生)、曾○益(00年0月生),其等均尚年幼,顯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按行政院衛生福利部106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448元計算,債務人扶養上開未成年子女原須分擔17,172元【計算式:11
448×3÷2=17172,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惟債務人 陳明 其因領有低收入戶補助款每月5,200元,每月實際上支出之扶養費僅10,000元。此外,債務人現與同居人甲○○亦育有一子陳○鈞,該子之扶養費全由甲○○負擔,債務人無庸分擔,爰以每月10,000元列計其應負擔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數額。又債務人陳稱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膳食費、交通費、水電、瓦斯、通訊費、醫療費及雜支,共11,000元,未逾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11,448元,堪認債務人所列必要支出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適當。
四、觀諸更生方案與債務人每月收支狀況,其每月所得扣除支出後,已無剩餘金額支付更生方案每期應清償金額2,500元,惟債務人已徵得其同居人甲○○同意擔任本件更生方案之保證人。查甲○○無不良之金融信用紀錄,現獨資經營元和企業行,聘有二名工人,平日以承包小型工程為業,每月平均收入約100,000元,有屏東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結果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以甲○○之資力應足確保債務人更生方案之履行,堪認本件更生方案條件尚屬公允。
五、據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並已徵得甲○○擔任保證人,堪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此外,復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各款所列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應逕予認可,爰併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2,5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4.清償比例:7.87%││5.債務總金額:2,286,603元。││6.清償總金額:180,000元。││7.保證人甲○○住屏東縣○○鄉○○村○○路○○○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8.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至72期│6年清償總額│││││每期金額││├──┼────────┼──────┼─────┼──────┤│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207,214│227│16,344│││有限公司││││├──┼────────┼──────┼─────┼──────┤│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54,080│59│4,248│││股份有限公司││││├──┼────────┼──────┼─────┼──────┤│3│花旗(台灣)商業│158,484│173│12,456│││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聯邦商業銀行股份│80,053│87│6,264│││有限公司││││├──┼────────┼──────┼─────┼──────┤│5│永豐商業銀行股份│359,126│393│28,296│││有限公司││││├──┼────────┼──────┼─────┼──────┤│6│大眾商業銀行股份│72,586│79│5,688│││有限公司││││├──┼────────┼──────┼─────┼──────┤│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411,033│449│32,328│││股份有限公司││││├──┼────────┼──────┼─────┼──────┤│8│萬榮行銷股份有限│202,720│222│15,984│││公司││││├──┼────────┼──────┼─────┼──────┤│9│良京實業股份有限│514,670│563│40,536│││公司││││├──┼────────┼──────┼─────┼──────┤│10│匯誠第一資產管理│226,637│248│17,856│││股份有限公司││││├──┼────────┼──────┼─────┼──────┤│││││││總計││2,286,603│2,500│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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