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提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提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提字第4號聲請人 劉念祥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提審聲請書狀所載。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者,得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104年9月16日為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總隊警員以現行犯逮捕,送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人當時係受拘禁中,聲請人旋聲請提審,惟其已於同日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訊問後諭知請回並獲釋,有花蓮地檢署點名單影本、本院電話紀錄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既已回復自由,本件自無提審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四、爰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欣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書記官程尹鈴附件:提審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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