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簡調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司簡調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簡調字第187號聲請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熾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袁若溱袁瑞香 間清償債務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因前向相對人執行無效果,為促使相對人清償債務,向本院聲請調解,並提出本院債權憑證影本一紙為據。但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憑證所示,聲請人前已向相對人聲請支付命令,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發100年度司促字第25686號支付命令,且該支付命令亦已確定,依本件之狀況,顯無調解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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