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七二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 羅珠 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通緝到案,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對被告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人即被告甲○○以須申辦大陸籍妻子來臺探親事宜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查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蔡岱霖法官劉桂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黃士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