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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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六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六、「: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應更正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