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一八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送達代收人 胡建華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群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陸佰壹拾伍萬肆仟柒佰叁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萬伍仟玖佰零壹元,折合新台幣貳拾捌萬柒仟柒佰零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捌萬柒仟陸佰伍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吳仁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