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八五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送達代收人 李啟銘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萬伍仟伍佰捌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玖佰陸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叁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佰陸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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