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29號
原 告 帝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敏華
上列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柄 全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
4,0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