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600號原告 王董玉真
王俊凱 王士偉 王聖琁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勛 律師(民國106年12月29日解除委任)
羅閎逸 律師複代理人 許政璿 律師被告 王琨淇
香港商安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冬萍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17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鍾堯航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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