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8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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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6813號債權人 彭家閎 現於臺中監獄附5655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佩蓮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同法第380條第1項及第400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佩蓮發支付命令,經核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750號成立訴訟上和解,此有聲請人所提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750號和解筆錄影本在卷可稽,債權人依法得逕持該和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是債權人就同一事件再為本件聲請,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子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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