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9號原告 温婕羽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 律師被告 楊士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簡上字第1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孫藝娜法官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