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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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447號上訴人 蘇春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昌駿 即黃.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中簡易庭民國107年8月28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簡字第159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提出上訴狀正本記載完備之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提出繕本或影本一件,倘逾期未補正提出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設有規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僅表示「我要上訴」,並未依法表明上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規定之事項,其中「上訴聲明」係指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而「上訴理由」則應記載「1、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2、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提出相關資料)」等。上訴人於主文所示期間內倘未補正「上訴聲明」,即有上訴不合法定程式之不合法情形,法院得逕為駁回上訴。倘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法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王金洲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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