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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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25號抗告人大南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賴宥翔 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0月8日駁回上訴之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並未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劉國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