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44號上訴人即原告 蘇國發 即偉盛水電材料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間,因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四四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伍萬伍仟參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