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6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及建物謄本。
二、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