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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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一三號
原告甲○○
丁○○乙○○丙○○被告戊○○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四五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曾正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