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二八號
原告 鄭長慶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 律師被告 賴智平
吳素孟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00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銓正
法官胡宏文法官鄭佾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