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1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1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一五○號
聲請人甲○○
送達代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八二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F5~T48┌──────────────────────────────────────────────────────┐│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一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台新銀行城東分行│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肆萬零貳佰壹拾肆│CT○四四二七四││││限公司 吳東進 │││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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