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6年度六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最高法院(第二審案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號57
號、第一審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號)違反性
自主事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有犯罪嫌疑,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先後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為最高法院刑事庭審理
中(保密分案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
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兩造
同意待最高法院判決後再進行審理,是以本院認有裁定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雲林縣斗六市○○路○○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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