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重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4號上訴人 張滄永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 律師複代理人 鄭雅云 律師被上訴人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吳思華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 律師複代理人 劉彥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
受命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書記官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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