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28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滄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教育部間因民國102年度重訴字第228號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01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9,8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管安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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