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044號聲請人新三亞預拌混凝土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易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旺營造有限公司、 陳碧秀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多少。
二、相對人欣旺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