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8446號債權人戊○○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丁○○、丙○○、乙○○、甲○○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 林志昇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㈡林志昇之繼承系統表。
㈢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繼承人有無向法院陳報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添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