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變更養子女姓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218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養子女姓氏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提出與相對人甲○○間有收養關係存在之證明文件,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