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調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調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3,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6,3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