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重訴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緝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丁生選任辯護人陳世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丁生自民國玖拾玖年伍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王丁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10月18日執行羈押,並於99年1月18日、3月18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其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本院訊問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5月18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蔡玉雪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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