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15號原告山峰營造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
樓訴訟代理人 陳胘富 律師被告南投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 黃柏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