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9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96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丙○○
1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5755號),本院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三人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356條條之損害債權罪,依同法第363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聯生應收帳款財務有限公司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潘政宏
法官陳彥宏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