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66號原告 陳秋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7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424元。
二、提出起訴狀繕本。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