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64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亦能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
二、陳報彰化縣○○鎮○○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同地段102建號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三、陳報被告施**之真實姓名、出生年月日、足資辨別身分之資料、施亦能之地址及最新戶籍謄本,更正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