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75號聲請人 陳昭宜 律師被告 周柏宏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73號),經本院羈押在案,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柏宏於本院上班時間內,由周柏宏或第三人提出新台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周柏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
5年6月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行,且無前科,有悔改之心,為此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全部犯行坦承不諱,且查無前科,素行尚佳,本次被訴販賣、轉讓第二級毒品之對象僅有一人,斟酌本案犯罪情節,及現已無勾串證人之虞,本院認被告尚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因認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有理由,另兼衡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罪責非輕,為保全日後之審理及執行程序,爰准予被告周柏宏或第三人提出新台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士瑋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