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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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10號原告 徐世傑 訴訟代理人 張蓉成 律師原告與被告 韓玉銅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年度救字第196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