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37號再審原告 陳力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就本院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簡字第75號、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0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17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宣雄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