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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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0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97年度偵字第4530號),聲請專科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上衣肆拾參件(MUNSINGWEAR牌)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有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4530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如主文所示之物品,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83條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甲○○係位於臺南縣○○鄉○○○街○○號「美的男飾」服飾店之負責人,於民國(下同)97年1月初開始陳列本案查扣之仿冒商品,並以每件新臺幣1,200元至1,300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仿冒「美商滿星懷公司」及「日商東洋紡績股份有限公司」所註冊商標─「企鵝圖樣」、「MUNSINGWEAR」、「GrandSlam」上衣,經警於97年1月28日16時20分許,在上述「美的男飾」服飾店扣得如主文所示之仿冒上衣共計43件,此有查扣涉嫌違反商標法物品目錄表1紙在卷可稽(見警卷第25頁)。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明係於97年1月初,有個年約30幾歲之男子,至其經營的「美的男飾」服飾店,1件以1,000元售予被告,係其所有無誤,被告因此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3月27日以97年度偵字第4530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97年4月16日以97年度上職議字第1058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等情,有上開2件處分書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應認聲請人此部份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