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小字第1180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重小字第1180號
原   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戚觀成
訴訟代理人  黃浩綱
被   告 櫂鴻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賢棏
訴訟代理人 簡文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9年12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陸拾伍元。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雖有具狀請假,惟未提出證據證明,
無正當理由,而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6年8月間委託原告就指定布疋進
行檢驗測試暨認證相關服務,雙方就服務價額與工作內容達
成共識,原告即給予報價單(合約),被告並立有代工單,
訂單號碼C080503號,原告於97年7月23日完成檢驗測試,交
付檢驗報告,並完成認證相關工作,將貨物裝運,被告應於
原告完成工作後給付相關服務費用,詎原告完成工作後,業
經開立發票日期97年8月27日發票號碼AX00000000、金額新
台幣(下同)135,024元之統一發票交付被告,被告僅給付
82,759元,尚欠服務報酬52,265元未給付,並提出針織布疋
檢驗報告影本15份、統一發票、客戶對帳彙總表、報價單合
約、代工單、帳款催收結案報告各影本1份為證,爰依兩造
間委託契約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判決被告給付原告52,265
元。㈡對被告抗辯之陳述:⑴被告抗辯碼重不足云云,惟原
告出具檢測報告之相關標準,皆依被告之指示與要求辦理,
包含所要求檢驗標的之碼重、布長、布寬、判級,被告對碼
重不足指稱係原告檢測層面之責任,實屬有誤。即原告除依
被告現場員工指示辦理前述檢驗事項外,訂單號碼C080503
號之檢驗報告上,右下角皆載明「本公司尊重貴公司因業務
考量更改此檢驗報告,凡因更改產生之業務責任由貴公司負
責」,另註明「碼重不判級-參考」,欄位上並由被告公司
工務 孫澤松 簽名為證。是原告進行檢驗工作,其檢驗細節部
分之要求與品質檢驗規範,皆依被告指示辦理,被告工務孫
澤松為現場處理人員及該案承辦負責人,孫澤松已於檢驗報
告上簽名確認無誤,布疋檢驗乃依據被告之指示及要求,且
其布料自身之品質瑕疵,造成其後衍生相關問題,強要原告
負擔全部責任,自屬無據。且原告受委託工作之範圍為「依
據實際貨品品質,出具檢驗報告及檢驗數值,協助完成貨運
裝貨」,原告負責出具檢驗報告,其相關檢驗要求、採樣要
求、檢測規範標準、列入判斷結論與否,皆與客戶之指示與
要求關係密切,原告斷不可能擅作主張,違反客戶之指示與
委託意願,任意辦理並出具檢驗報告。⑵被告辯稱其與國外
客戶間,因被告產品質量未符合國外客戶之要求,諸多原因
造成之扣款,惟被告被扣款顯與執行檢驗委託工作之原告無
涉,其布疋碼重不足、長寬不符等品質不佳情形,其相關責
任應由被告及相關廠商自行負責,退步言之,被告主張受有
扣款情事,就該扣款事實及金額,迄未提出可信之相關證據
以實其說。
三、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以96年7月23日被告之客戶指
定在臺灣生產之布料需經原告檢驗報告始可出貨,故被告即
將客戶下單之布料全部送往原告處驗布,復於97年11月25日
與客戶說明再建議,因之前指定關係並經由書面報告判斷出
貨而導致損失,希望之後生產上能由被告長期配合之驗布廠
做品質判斷而出貨,客戶於97年12月5日通知可送他家驗布
廠,惟出貨前須提供驗布報告及保證書。又被告於生產單上
已註明客戶要求規格,原告並未達到被告要求之委託工作,
如鉛色PEWTERGREY17-2028疋號布及黑色BLACK00-00000
疋號布,驗布單上並無標示碼重不足,惟客戶均反應有碼重
不足之瑕疵等語置辯。
四、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
付之。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
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報酬縱未約定,如依習慣或依委任事
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者,受任人得請求報酬。民法第490
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前段、第528條、第547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
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本件原告主
張其向被告承攬系爭檢驗工作,已依約檢驗完畢,出具檢驗
報告,並經被告指示將貨物包裝送至運輸工具,完成受委託
工作,服務報酬135,024元,詎被告僅給付82,759元,尚欠
52,265元未給付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針織布
疋檢驗報告15份、統一發票、客戶對帳彙總表、報價單合約
、代工單、帳款催收結案報告各影本1份為證。被告固以原
告未檢驗出系爭布疋有碼重不足之瑕疵,致被告遭客戶扣款
云云置辯。惟查,被告所為之抗辯,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
,應由被告對此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然被告
並未舉證證明,以實其說,尚難作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再查
根據前揭原告所出具之訂單號碼C080503號之15份檢驗報告
,其上均記載「本公司尊重貴公司因業務考量更改此檢驗報
告,凡因更改產生之業務責任由貴公司負責」,另註明「碼
重不判級-參考」等語,並經被告工務孫澤松簽名認可等情
,為被告所不爭執,是被告既同意原告於檢驗之系爭布疋時
就碼重部分不予判級,則系爭布疋縱有碼重不足之瑕疵,亦
非可歸責原告,被告自不得以系爭布疋有碼重不足之瑕疵而
拒絕給付報酬至明。被告之抗辯,顯然不足採信。
五、從而,原告依委託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服務報酬
52,26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之
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
78條、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書記官胡明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