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亡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亡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亡字第36號聲請人 黃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黃淑琴 死亡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黃淑琴(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街○○○巷○○○號)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黃淑琴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黃淑琴(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街○○巷○○號)係聲請人之長姐,十幾年前即住在高雄,86年間,高雄家扶中心將黃淑琴之子帶回臺南給聲請人之母照顧,而黃淑琴曾因此回臺南探視母親,惟在此之後,黃淑琴即無法聯絡,聲請人之母只得向警局申報黃淑琴於89年10月30日失蹤,又黃淑琴失蹤迄今仍音訊全無,生死不明已逾7年。聲請人曾聲請對黃淑琴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97年度家催字第44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聲請人業已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於97年4月1日之新新聞報,現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的信息,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黃淑琴死亡之判決。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聲請意旨,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家催字第44號卷宗及所附公示催告裁定書暨登載該裁定書之新聞紙查明屬實,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得依聲請人之聲請,推定黃淑琴於失蹤滿7年之日即96年10月30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並依法為宣告黃淑琴死亡之判決。
四、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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