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57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零貳伍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乃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刑法第40條但書、第38條第1項第1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本署以97年度毒偵字第41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白色透明結晶1袋經鑑驗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書在卷可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1條第2項規定,屬於禁止違法持有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第38條第1項第1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事實,既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書在卷可查,足證扣案白色結晶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單獨諭知沒收銷燬,核無不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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