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53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95年度執聲沒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並由具保人即被告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二、經核所附收受保證金通知、保證金收據、戶籍謄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文、送達證書及拘票等證據,均與聲請意旨及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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