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42號聲請人瑋慶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接奉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6341號民事裁定迄今,相對人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向本院聲請以93年度裁全字第6341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以同一事由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由本院94年重訴字第35
2號受理在案,有本院辦理民事電話查詢紀錄表壹紙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相對人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