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38號原告乙○○被告財團法人私立六合老人養護中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選舉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