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原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5號原告 甘德華 被告 范克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雖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本件檢察官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均未提及原告遭詐騙之事實,故原告並非本件刑事案件之告訴人或被害人,即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自有未合,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解怡蕙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