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4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秋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秋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李秋凰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附表:受刑人李秋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30日││││(共5罪)│├────────┼────────┼────────┤│犯罪日期│107年9月14日│107年10月12日、││││107年10月19日、││││107年10月25日、││││107年10月26日、││││107年11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2636號│偵字第2098、229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66│108年度中簡字第││事實審││號│467號││├────┼────────┼────────┤││判決日期│108年2月26日│108年3月2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66│108年度中簡字第││││號│467號││判決├────┼────────┼────────┤││判決│108年4月2日(聲│108年5月6日│││確定日期│請書誤載為108年2│││││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780號(已│執字第7662號│││執畢)│(定應執行拘役││││110日)│└────────┴────────┴────────┘